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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生效之后,如何合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日期:2023年08月11日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私募基金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和规范的监管。根据《条例》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措施,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要求的人员配置、良好的财务状况、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等。在《条例》生效后,为帮助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梳理《条例》要点,我们已先后发布了“《条例》41天后施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何应对?”和“《条例》38天后施行,私募从业人员应如何应对?”等系列文章;同时,为帮助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明晰《条例》生效后的合规要点,我们将在本篇文章中简单分析及总结其主要的设立流程和关注要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流程

 

第一步:选择注册地。

一般情况下,扶持政策、从商环境、人才招聘等为申请机构选择注册地时的主要考量因素。

 

第二步:向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工商实体注册申请。

目前,根据各地的政策,申请机构在申请注册工商实体时,可能需先通过当地金融局的前置审批;并且,在前置审批时,金融局会初步审核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因此,申请机构在申请注册工商主体时,便需要初步确定相应的高管人选。

 

第三步:申请机构完成工商注册后,聘请律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筹备工作。

第四步:筹备工作完成,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登记申请。

 

第五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开始私募基金设立相关的工作。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意要点

注:囿于篇幅限制,本分析要点以公司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为例。

 

1. 申请机构的基本工商信息

 

1.1 组织形式

  • 新设市场登记主体或使用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且未展业的市场登记主体,以避免因相关市场登记主体的历史沿革问题而被认定为以开展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目的而设立。

  • 申请机构的市场登记主体应在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免疑义,此处的“提请”指的是必须在12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而不是必须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2 名称

  • 名称中应明确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请注意只有这3个选项,没有别的选择,不可以起名叫创投企业或创投公司。

  • 基于注册地的要求,名称中可以包含“股权”或“证券”的字样。

 

1.3 经营范围

  • 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须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1.4 注册地址/办公场地证明

  • 注册地址可以与申请机构的实际办公场地不一致,但需要说明合理理由。

  • 实际办公场地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特点,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

  • 实际办公场地系租赁所得,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

 

1.5 实缴资本及财务状况

  • 申请机构应合理安排实缴资本的缴纳进度,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应持续不低于1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但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该款规定。

  • 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

 

2. 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基本情况

 

2.1 股权结构要求

  • 申请机构的股权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2.2 出资人的要求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 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 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稳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适当,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5年及以上的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未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最近5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诚信信息的要求。

注:

(1) 主要出资人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的股东。

(2)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3)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自然人实控人的工作经验要求

  • 实际控制人具有5年及以上的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7)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8)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2.5 国资背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认定

  •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须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

 

3. 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


3.1 人数要求

  • 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

  •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3.2 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要求

  • 最近5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 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3.3 相关工作经验的要求

  •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第(1)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7)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8)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2)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4)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5)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前述工作经验不予认可。

 

3.4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要求

  • 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3.5 合规风控负责人

  •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

  • 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 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集团化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等职务。

 

3.6 兼职问题

  • 一般员工应当以所在申请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可以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职,但是应当具有合理性并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下述情况的兼职:

    (1) 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

    (2) 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 下列情况不属于上述的兼职行为:

    (1)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2)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3)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4)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7 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3、私募基金管理人热门注册地与政府扶持政策

 

目前,申请机构多因扶持政策等原因选择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及珠海作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但囿于篇幅限制,本篇文章将不就此问题进行展开讨论。若申请机构仍想了解上述地点的扶持政策,或需要本篇文章的PDF版本,或您希望我们对您正在或将要遇到的困难或障碍提供支持或帮助,欢迎与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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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与基金设立金融与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