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4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认可和执行的问题
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一、《民商事安排》实施背景

当前,就香港域外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主要包含《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19章)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有关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前者于1960年由港英政府订立并实施,目的是“以便在英联邦其他地方所作出的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及为在香港所作出的判决提供互惠待遇的外地国家所作出的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并方便在香港作出的判决可以在该等地方或国家强制执行”。 如未能根据第319章登记的外地判决,则根据普通法执行外地判决。关于后者,至目前为止,内地与香港之间已经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简称《协议管辖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简称《家事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简称《民商事安排》)三个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及执行安排。其中《民商事安排》已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内地与香港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民商事安排》。《民商事安排》生效之日,《协议管辖安排》同时废止。同时,《家事安排》继续施行。

 

对应的,《民商事安排》签署后,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香港法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Mainland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简称《新条例》)和香港法例第645A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Mainland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Rules)( 简称《新规则》)于2024年1月29日同步生效。

 

二、可认可和执行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在《民商事安排》生效前,两地适用的是《协议管辖安排》,仅适用于判决内容为支付金钱款项的民商事案件终审判决,且须具有明确约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书面管辖协议。根据《民商事安排》第30条第2款及《新条例》第1部第5条的规定,《民商事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协议管辖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协议管辖安排》。

 

《民商事安排》第2条和第3条规定所适用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在两地均属于民商事性质,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民商事安排》第4条将原《协议管辖安排》规定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改为“生效判决”。就内地而言,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新条例》第1部第8条规定,生效判决包含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内地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内地判决,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内地判决,且按照内地法律不准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或该判决上诉期已届满。

 

根据《民商事安排》第15条和《新条例》第2部第2分部第15条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内地法院就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否成立或者存在作出的判项,不予认可和执行,但基于该判项作出的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应当认可和执行。根据《新条例》第1部第7条的规定,就有关乎侵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寻求厘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的诉讼,以及就关乎不属指明知识产权的纠纷所作出的内地判决不可在香港法院予以执行。

 

根据《民商事安排》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纳入互认范围。内地法院审理侵犯指明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除外)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确定的金钱判项,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均可在香港法院获得互认和执行,但需履行、禁止或限制实施某一行为的判决或部分判决是不可登记的。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判决金钱判项(含惩罚性赔偿)、非金钱判项均可予以认可和执行,即内地法院审理的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即禁令、临时救济或财产保全令)判决均可执行。

 

根据《民商事安排》第4条和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内地起诉前或诉讼中在内地法院获得的保全裁定不能在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也无法在内地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对被告在香港拥有的财产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在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根据《民商事安排》第12条的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或者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判决。因此,根据不同的案情和诉讼策略,应仔细研究是否需要选择同时在内地还是香港提起诉讼,以及何时提起等。

 

三、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认可和执行的基本程序

司法程序问题应依法院地法。根据《民商事安排》第10条的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认可和执行的基本程序为:内地判决的胜诉方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新条例》订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单方申请(Ex-parte Application),申请登记有关判决。之后,香港法院审查后,信纳该判决符合《新条例》的要求,发出登记令。同时,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命令的14天之内,是否要按《新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寻求登记令作废申请的限期届满后或寻求作废申请最终了结后,当事人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在香港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根据《新条例》第2部第3分部第22条的规定,作废登记的理由,包括当事人在内地未被传召出庭或未获得合理机会抗辩、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获得,当事人早在内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经在香港就同一诉讼因由展开法律程序,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或者该内地判决经上诉或再审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等。

 

最后

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就《民商事安排》举行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认为,民商事判决互认新机制涵盖了知识产权等国际公约明确排除的判决类型,是实现一国之内最大范围的互认执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有关条例的实施,无论对内地和香港都是重要里程碑,《民商事安排》凸显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独特优势,香港是唯一与内地达成有关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内地与世界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未有类似安排[4]。

 

注释:

[1]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中海地产

[3]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香港商报》2024年1月30日报道,

https://mp.weixin.qq.com/s/3MRdMw0xobQjD7zDSWJwqw

 

 

相关领域
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