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有的合同中可能同时存在合同有效期与服务期限、租赁期限等业务期限,应当合理安排合同中有关期限的条款。
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不同,有的合同可以不约定有效期,例如,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终止;有的则需要约定有效期,例如,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的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既约定了合同有效期或者合同期限,又约定租赁期限、服务期限等其他期限的现象。
为此,需要同时考虑合同本身安排以及与合同中其他期限的关系。包括:
(1)如果仅涉及合同有效期,不涉及其他期限的,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该有效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例如,“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也可以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期限届满标志,例如,“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2)如果同时涉及合同有效期、业务期限等其他期限的,可以只约定其他期限、而不再另行设置合同有效期。例如,租赁合同中,只约定租赁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条件,而不再约定合同有效期。该方式下,即默认在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无其他未了结事项时,合同期限届满。
如果需要同时约定合同有效期、其他期限的,则需要关注该两个期限的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有效期应当长于其他期限,否则,可能导致合同到期应终止时、其他期限仍未届满的情况,易造成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缺乏依据、不履行又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等冲突与争议。当然,合同中也可能存在长于合同有效期的期限条款,例如保密期限通常在合同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