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天元知产团队
本期概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明确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对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有利于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
●就虎牙直播平台主播未经授权直播《琅琊榜》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网络直播行为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加以调整,但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该行为加以调整。直播平台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千页”“千页豆腐”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秉持时间标准、主体标准、地域标准、商品标准、举证标准,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在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
法律与政策
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除此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余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以北京市为例,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东城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城区、大兴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丰台区、房山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述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暂行办法》进一步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优先权要求的处理规则;明确了分案申请的处理规则;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两种例外情形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明确了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处理规则;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
热点与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其中,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同时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明确了掌握证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显著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是人民法院加强涉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是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涉及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通过制止“刷单炒信”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所涉“人人影视字幕组”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阐述了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及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3]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要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首先,要明确联络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作为日常联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其次,要建立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再次,要建立关联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同时,《意见》强调,要加强业务支撑,完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就各自的专业问题应当及时互相答复;要加大办案协作力度,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建立重大案件共同挂牌督办制度,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要加强人才交流培训,建立人才交流机制,探索开展同堂培训,通过人员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要深化研究合作,开展联合调研,组织业务研讨,以厘清分歧,形成共识,推动法律政策完善,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保护标准的统一;要加强宣传配合和国际合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扎实稳妥、积极主动参与相关国际交流活动;要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4]
典型案例精选
一、主播擅播《琅琊榜》,虎牙直播平台被判侵权
网络直播行为的行为特征并不同于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加以调整,在无著作权法具体权项进行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类行为确有规制必要,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该行为加以调整。直播平台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称,爱奇艺公司依法独占享有《琅琊榜》(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等新媒体终端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并且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爱奇艺公司发现,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开发运营的虎牙直播网(网址为www.huya.com)及虎牙直播手机安卓版App(以下共称“虎牙直播平台”)擅自以直播的形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虎牙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虎牙直播平台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已经采取了相关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包括公示了用户协议、相关法律声明、版权投诉指引、投诉举报按钮等,设置了专门的投诉渠道,虎牙直播间亦设置有投诉按钮,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负有的事先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向虎牙公司发送过侵权通知;虎牙直播平台用户量巨大,虎牙公司无法实时监控每一个直播间内容,用户直播无需平台进行审核,直播行为具有随意性和及时性,平台无法监测每一个直播间的直播行为。而涉案直播间的名称只包含“梅长苏”,系涉案作品的主角名,不包含涉案作品名称《琅琊榜》,虎牙公司作为平台无法事先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关屏蔽措施;虎牙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虎牙公司未对涉案直播间进行推荐和编辑,且虎牙直播平台是以直播游戏为主的平台,在涉案内容直播量不大的情况,虎牙公司难以特别注意到主播对涉案作品直播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在收到起诉材料的合理期间内,虎牙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直播内容,履行了事后注意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虎牙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虎牙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网络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何种权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行为系由名为“沐小错”的主播,通过虎牙直播平台,采用直播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呈现给公众。无论该主播采用何种方式、何种技术完成直播,该播放行为的行为模式、行为效果均指向于网络直播。因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该主播直播涉案作品已获得相关授权,故该主播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鉴于网络直播行为的行为特征并不同于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加以调整,在无著作权法具体权项进行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类行为确有规制必要,如任由第三方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即可通过网络直播其作品,对权利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故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该行为加以调整。即涉案主播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关于虎牙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虎牙公司作为虎牙直播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虎牙公司在其平台上设置了“一起看”频道,且属于热门分类,同时,该频道内还有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分类。虎牙公司表示其设置“一起看”频道的目的是为了让主播分享自己的视频。而通常情况下,主播作为网络用户,一般不可能提供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影视作品,此类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也不可能准许一般网络用户予以传播,故虎牙公司应对该频道下主播行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涉案直播间位于“一起看”频道首页内,处于可被明显感知的位置,且根据爱奇艺公司的取证情况,涉案直播间至少在2020年12月6日至31日期间连续、多次、长时间直播涉案作品相关剧集。此外,涉案直播间关注数量达28至29余万,直播过程中的人气量亦在20余万至50余万期间,有相当的关注度,虎牙公司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的涉案行为。第三,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证据亦体现各媒体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广泛宣传并获各类奖项;在爱奇艺网站上涉案作品仅有第1至2集为免费观看,且有片前广告,其余剧集均需成为爱奇艺VIP会员方可观看;涉案直播间名字中虽无“琅琊榜”,但包含了涉案作品的知名主角名。因此,虎牙公司应对此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虎牙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5]
二、“千页”“千页豆腐”已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秉持时间标准、主体标准、地域标准、商品标准、举证标准,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在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
基本案情:
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发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注册第14402363号“千页”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豆腐、豆腐制品等。诉争商标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美公司”)认为,“千页豆腐”、“千页”已经成为豆制品领域的商品名称,已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失去了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基础。诉争商标作为豆制品领域的通用名称不应被任何一家厂商独占注册和使用,其注册将导致同行业经营者无可使用千页豆腐产品名称,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请求撤销诉争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2020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91437号《关于第14402363号“千页”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决定:诉争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清美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之情形,驳回了清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清美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清美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裁判理由:
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秉持时间标准、主体标准、地域标准、商品标准、举证标准,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对于时间标准,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成为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通用名称,一般应以当事人向行政审查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行政机关审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审查及审理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成为通用名称。对于主体标准,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成为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通用名称,应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即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对于地域标准,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对于商品标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因成为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的商品一般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对于举证标准,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注册商标已经成为所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撤销的,撤销申请人有义务在提出撤销申请之时予以举证证明。此外,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实质上涉及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应当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如果诉争商标因为包含其他显著部分而在整体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不应因其同时包含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反之,如果诉争商标中除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外,还包含其他部分,但该其他部分的加入并不能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备显著特征,则应予撤销。
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可被撤销注册进而失权的制度设计来说,在注册商标权利人已取得的形式上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准确的指代特定商品从而确保社会信息交流顺畅的公共利益之间权衡,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较为妥当的选择。故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判断,不仅仅包括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通用化,同时也包括出于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原因造成的通用化,在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为合理。具体到本案,典发公司维权行为的范围、力度、跨度与其他经营者使用行为的范围和规模难以匹配,即使典发公司在通用化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维权,主观上并未予以放任,但典发公司自身对于诉争商标的使用并不足以保持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而使得相关公众至今仍将其普遍认知为注册商标而非商品名称。
来源:知产宝[6]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5871.html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5831.html
[2]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74_175158.html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5881.html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75_175160.html
[5]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e196e547cf94157a751a2899cdb4e2f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16f6378d8c54a5789af4c1111bf24c3
[6]参见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6W0sIp1XhKOogfVdvjcM-Q
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李昀锴 王怡敏
天元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养成了可贵的职业素养,且深刻理解境内司法环境,是一支擅长处理各类型高难度、复杂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具有优良教育背景、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具有法学、知识产权跨学科知识储备,具有专利代理从业经验。长期以来,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尊敬。在知识产权各领域有多起案例因创新法律适用、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司法规则完善而成为业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