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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典型及新兴案例启示
日期:2023年07月05日

两种常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近年来,与汽车产品质量相关的纠纷屡见不鲜。无论国产还是进口品牌、传统燃油车或新能源车,都牵涉其中。以下将主要介绍两类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汽车销售欺诈纠纷与自动驾驶事故纠纷。

 

汽车销售欺诈纠纷

 

在汽车产品销售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容易被不诚信的汽车销售者欺诈,导致权益遭受损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欺诈行为进行警示和惩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以李某与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例,简要分析销售欺诈行为的认定思路。该案中,消费者(原告)主张,汽车销售公司(被告)在宣传中提到的芯片配置与实际车辆不符,涉嫌欺诈。争议焦点是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的裁判思路概括如下:首先,根据调查结果,双方在合同和沟通记录中并未明确约定该问题。其次,汽车生产商在声明中承认当前销售的车辆尚未配备该芯片,车辆公开宣传材料中包含关于配置可能有所不同的特别提示,但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未向汽车销售公司咨询有关内容。因此,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宜认定为欺诈。最后,虽然车辆的车机模块未配备案涉争议芯片,但并不影响车辆主要功能。由于消费者仍在正常使用车辆,因此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被支持。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发现,法院在认定汽车销售欺诈时一般重点审查以下要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4)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外,法院一般会结合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汽车宣传介绍的性质以及汽车销售价格对于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等,对要素进行分析和认定。

 

自动驾驶事故纠纷

 

纵观近些年来车主使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发生事故的案例可以发现,承担事故责任的常见主体仍是驾驶人。其背后原因在于,基于现有技术水平和基础设施情况,立法者尚未在法律层面承认自动驾驶装置、自动驾驶系统,也不承认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代替人类作为驾驶主体。

 

目前,对于自动驾驶事故纠纷的归责认定主流立法态度认为,对于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的责权划分仍归属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证明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才可能令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汽车行业最普适、社会反响最强烈的纠纷类型,产品质量纠纷及其对策值得车企广泛关注。除了以上两类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在律商联讯LexisNexis律商网的“监管预警-汽车”数据库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常见纠纷指引》,还体系化明确了产品质量纠纷的各类情型与应对,相关车企可以借鉴以预防潜在纠纷,妥善应对争议法律风险(律商联讯律商网“监管预警|汽车”数据库:https://www.lexiscn.com/ci_auto/index)。

 

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及诉讼风险

 

智能网联汽车产生和收集大量数据,如座舱数据、车外数据、运行数据等,其中不少数据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实践中,数据合规问题更常见于监管案例,较少进入诉讼领域,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亦不容忽视。

 

以某品牌车企疑似刹车失灵案为例。2021年,一位车主驾驶某品牌车辆发生车祸,其后车主在车展上维权,要求车企提供行车数据。车企认为数据显示车主存在超速驾驶,未经车主及其家属同意即向媒体公开了事故发生前一分钟的行车数据。车主认为此举侵害其隐私权。最后,车主先后提起名誉侵权、个人信息保护诉讼。

 

 

 

 

 

该案被称为国内第一起“新能源汽车行驶数据纠纷”。从该案来看,需要关注的问题有几个方面:

 

第一,车辆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从车企公布的行车数据来看,涉及车辆参数,但不涉及个人信息,仅靠这些数据无法单独识别属于个人信息。但由于车主维权,其个人信息、照片已广为人知,此时车辆数据可以较为容易对应到个人,所以不排除将此认为构成个人信息。但不管从个人信息角度还是消费者保护角度,车主均应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有关数据,以确保其知情权。

 

第二,车辆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未经用户同意即公开了部分行车数据,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与公民隐私不同,个人信息更关注对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识别性,而公民隐私则更强调信息客观上的“私密性”与当事人主观上的“不愿为他人知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余某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显示,该案涉及经有效脱敏化处理的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的认定,法院最终认定此类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

 

本案中,尤其在公共事件背景下,车主选择公开维权,此时个人隐私权是否具有边界、是否会受到一定限制,均存在可讨论的空间。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法院判断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是否纳入隐私权保护,但从车企角度,如何避免这种侵权风险,最小限度地影响用户利益,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行驶数据判断属于驾驶人责任,还是车辆本身的责任,如何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上述案例车主认为,车企提供的数据不完整,并且拒绝第三方检测,理由是市面上没有适合对智能汽车软件系统进行鉴定的机构。

 

对于车企而言,是否可以证明其提供的数据真实、完整,属于实践难点。在法庭审理案件时,从传统民事案件审判思路来看,可以援引技术规则解决该问题。比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认为车企提供的数据不完整、经过改动,或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通常由主张的一方举证,如申请进行鉴定。但如果能更好地解决用户疑虑,更好地判定责任,无疑对于整个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大有益处。

 

日前,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企公布的有关数据并不能关联到用户个人私密信息,并且车主此前已自行向社会公开有关车辆数据,法院认定车企处理已经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对个人信息侵害。该案例进一步丰富了汽车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对于车企和用户的权利边界问题有一定启示意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智能网联汽车在车辆驾驶和控制方面的智能化以及其与车、路、人、云等交通要素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的网联化,是智能网联汽车区别传统汽车的主要特征。随着技术突破与革新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在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方面竞争日趋激烈,以技术秘密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汽车行业新兴诉讼热点。

 

近期,国内一起索赔金额高达21亿元的车企之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00万元。从该案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如下趋势值得特别关注:

 

首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一审判赔金额相较于索赔金额虽不是特别高,但根据公开报道,由于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迟迟无结论,且涉案金额大、诉讼结果不明,导致部分金融机构暂停与被告之间的有关合作。同时,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上市计划产生影响,以至于被告不得不在招股说明书中特别披露案件信息并承诺预留相应预算,以应对此项纠纷。由此可见,此类案件法律风险对于车企造成的影响值得企业高度重视。

 

其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多由离职高管、员工引发。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11月建院至2021年10月共审结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20件,涉及企业员工、前员工的案件共111件,占比达93%。这要求车企对于核心员工的保密管理应当贯穿招聘、入职、在职和离职4个阶段,同时充分利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两个重要手段。

 

 

上图为 LexisNexis 律商联讯“监管预警 |汽车”产品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常见纠纷指引》 资料图片

 

最后,随着《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的签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国内立法大幅减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并降低了刑事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从中国车企参与国际竞争角度来看,商业秘密合规要求和违规风险明显加强。上述内外法律环境的变化,均需要车企从权利管理和风险控制角度强化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合规工作。

 

新能源汽车补贴纠纷

 

新能源汽车补贴包括国家补贴(2022年12月31日后已取消)、地方补贴,补贴纠纷通常发生在传统经销商模式下,较少涉及直销模式。

 

关于国补纠纷,常见纠纷是经销商不配合提供资料,导致车企无法申领国补。关于地补纠纷,由于享受补贴的主体是消费者,但实践中地补通常在销售时从车款中直接扣除以使销售价格降低,所以实际申领方是垫付地补的主体,通常是经销商。如果车企实际垫付了地补款项,但经销商申领后拒绝返还,由此容易产生地补垫付纠纷。

 

此类纠纷常见的焦点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地补垫付和返还合同之效力。通常地补政策不应认为是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2) 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销商据此主张不支付补贴款。建议在相关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以减少纠纷发生。

(3) 经销商是否已经领取补贴款。车企通常需证明补贴款已经领取,但是对于到期但经销商怠于申领的部分,车企是否可以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或者主张经销商怠于促成有关条件成就,或可作为可尝试的路径。

(4) 补贴款是否在销售价格中予以扣除、经销商是否进行垫付。实践中,一方面需要结合销售价格、销售合同、宣传等资料,另一方面也要从厂家和经销商的合同中对比价格以及判断该问题。

 

汽车行业的变化日新月异,各类案件和纠纷也在不断涌现。了解典型和新兴案例所蕴含的经验和启示,有助于汽车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面对类似法律风险时能够作出明智决策和有效应对措施,从而进一步促进汽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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