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天元持续努力推动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并开庭审理,对山西昌林实业公司(“昌林”)诉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壳牌”)垄断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明确认定双方的垄断争议不可仲裁解决。
此前,最高院在汇力诉壳牌[1]、国网诉日本VISCAS株式会社[2]等垄断纠纷案中明确认定垄断纠纷不可仲裁。但在昌林诉壳牌案中,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垄断争议不可仲裁,然而北京高院二审裁定却认定垄断纠纷案可仲裁。天元收到该裁定后向最高院提出再审。但最高院再审却维持北京高院二审裁定,认定本案垄断纠纷可仲裁。因此,较长时间以来,就垄断纠纷是否可仲裁的问题,最高院不同的生效裁定书却作出相互冲突的认定,实践中给反垄断法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对此,天元经过持续努力,历时三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推动最高检就本案向最高院提出抗诉,在最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派出检察官支持庭审。庭审中天元经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垄断纠纷不可仲裁,消除了此前最高院不同裁定书就该问题认定的冲突,也与近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垄断争议不可仲裁相一致。该案是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反垄断案件,对于垄断争议是否可仲裁这一长时间困扰的实务问题做出了最终的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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