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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4年7月刊)
作者:天元劳动法团队 日期:2024年08月06日

 全国新规 

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相关内容节选)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政策措施

 

 地方新规 

一、 北京: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上海: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三、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异步审理、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等三个规则的通知

 

 官方案例评析 

一、 北京: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 北京二中院: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新规

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相关内容节选)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

(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

——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

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6)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

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

(15)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深化东中西部人才协作。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

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

……

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20)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

八、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

(31)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

……

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43)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4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

(46)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福建发挥对台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人社领域对台先行示范效应,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福建打造台胞就业创业优选地

(一)吸引台胞来闽就业创业。支持在闽各类企业特别是台企聘用更多台湾员工,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支持高校台湾毕业生来闽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将在闽就业创业的台胞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均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扶持台胞在闽投资创办企业。台胞在闽创办企业并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建台胞公共就业服务示范窗口……

(四)优化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服务。支持福建开展在闽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试点,建立“海峡两岸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为来闽就业的高校台湾毕业生提供统一免费的档案管理服务。

(五)促进闽台职业技能领域交流互鉴……

二、支持福建深化闽台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六)打造闽台人才聚集平台……

(七)建设“两岸(平潭)职业资格一体化服务中心”……

(八)推动闽台高层次人才交流。支持福建加大台湾博士后引进力度,对招收引进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台湾博士,适当放宽进站年龄限制;组织国家级、部级人才项目获得者中的台湾人才来闽考察指导,推荐、组织台湾人才来闽对接交流。

(九)优化台胞在闽职称服务。在福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同等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认定或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在台湾地区参加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视同对应等级的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台湾同胞取得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可按规定采认为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

三、支持福建优化台胞社会保障服务

(十)为台胞提供优质养老保险服务。支持在福建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居民与本省居民同样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持福建深入研究在闽台胞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更好保障台胞养老保险权益。

(十一)创新化解涉台胞台企劳动人事争议机制。将厦门湖里区两岸融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机制推向福州、泉州、漳州、平潭等台商企业密集地区;扩大在闽台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规模,积极吸纳台胞仲裁员、调解员参与办案,推动福建涉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

(十二)便利台胞享受社会保障卡服务。台胞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福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当场申领社会保障卡,与本地持卡居民同等享受养老、医疗、就业、交通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福建构建更具吸引力的收入分配体系

(十三)稳步提高人均工资性收入。支持福建健全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指导福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福建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断提高;支持和指导福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ghtj/fzgh/202407/t20240723_522709.html

 

地方新规

一、北京丨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2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

二、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283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056.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2.83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82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364.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8.21元。

三、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76.32元。

四、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057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6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7/t20240731_3763677.html

 

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4〕1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94元执行。

附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网址: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gk61/2024zcwj/436433461/543368452/index.html

 

二、上海丨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6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376元。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9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70元。

各档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表。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五、办理注意事项

1.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单位纳税缴费便利度,市公积金中心与市税务局共享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经单位授权同意后,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可应用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职工工资预填,单位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对于社保信息与公积金信息不匹配等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职工工资预填的,请单位自行填报。

2.本通知公布前,已完成2024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无需再次办理基数调整。上述单位中,若有填报工资大于2023年度缴存基数上限(36549元)的职工,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工资,按2024年度缴存基数自动为该职工重新调整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并通知单位。

3.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2024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详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网址:https://shgjj.com/html/zyxw/223090.html

 

三、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异步审理、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等三个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规则(试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异步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已经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庭审活动。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线庭审秩序,维护庭审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庭审权利,保障在线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庭后确认等在线庭审环节。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庭审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庭审参与人。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在线庭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在线视频音频方式进行审理或调解。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在线庭审,适用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较小,且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开庭或调解的案件。

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线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仲裁庭不得实行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在线庭审难以查明事实的;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

(五)其他不宜在线庭审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后,案件需要在线庭审的,可以实行在线庭审。

第二章 证据交换及质证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将电子数据上传、导入在线庭审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在线庭审平台,同时准确填写证据清单,清单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及是否有原物、原件供核对。

第七条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证据,仲裁庭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仲裁庭审核通过的电子化证据可以直接使用,当事人无需再提交纸质证据副本。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证据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证据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仲裁庭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证据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证据已在其他案件中提交并经仲裁庭或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证据已通过在线或线下的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证据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查阅电子化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对方当事人对关键性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在线展示原件的方式消除异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核验并另行安排线下质证。

第三章 庭前准备

第十条 仲裁庭在获得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联系方式后,必须及时登录办案系统或在线庭审平台完善信息并确认推送开庭时间,以确保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能正确收到开庭信息参与开庭。

第十一条 庭审参与人应当在收到开庭信息后48小时内按照信息指引登录在线庭审平台,并按平台指引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参加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流畅。

第十二条 庭审参与人应当避免在公共场所参加庭审,并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庭审参与人不得在下列场所参加庭审:

(一)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

(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第十三条 庭审参与人应当确保庭审环境与测试通过后的庭前测试环境一致,应当在庭审前十五分钟登录在线庭审平台进入庭审,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

第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提前登录在线庭审平台查明当事人或代理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的上线情况。发现当事人或代理人等人员未按时登录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

第四章 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庭审参与人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第十六条 庭审参与人应当仪表整洁,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 庭审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仲裁员的指挥,尊重仲裁庭审礼仪,遵守仲裁庭纪律,举止得体,坐姿端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庭审过程中,庭审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仲裁员的许可,不得打断其他庭审参与人的陈述。

第十九条 庭审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做到吐字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语言。

第二十条 庭审过程中,庭审参与人应当全程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庭审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仲裁庭许可,并至少在庭审前一日向仲裁庭提交旁听人员的身份资料,经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庭审旁听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线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不得允许他人在其庭审场所为其违规提供协助。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在线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或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的证据材料。

无法电子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通过线下提交。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可以通过在线画面共享等方式展示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质证。

第二十五条 庭审笔录采取书记员人工录入和语音自动识别转换文字双模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庭审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或另行安排庭审。

第二十七条 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在线庭审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的,可强行关闭其语音、视频功能,按照扰乱庭审秩序行为处理;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庭后确认

第二十九条 庭审结束后,需要通过电子在线确认方式对书记员人工录入的笔录或调解书予以确认的,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当及时确认。电子庭审笔录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案件事实或质证的,可以再次组织在线庭审。

第三十条 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卷宗的组成部分予以存档;电子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线审理案件,仲裁庭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文书送达,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为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

有效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仲裁庭,导致相关材料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已收悉送达信息:(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行为;(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线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在线庭审程序:(一)开庭前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不再重复进行;(二)当事人庭前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经庭审说明不再举证、质证;(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仲裁请求或者案件要素开展,并将当事人陈述、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等环节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异步审理规则(试行)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秩序,保障仲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庭审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互联网异步审理,是指庭审参加人在本案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异步审理平台,完成答辩、调查、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后,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另行组织现场开庭审理或不再组织现场开庭审理的审理方式。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审理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庭后确认、庭后举证质证等通过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各环节。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其他庭审参加人。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较小,或需庭前、庭后调查,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进行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也可以将庭前、庭后证据交换、质证等环节通过互联网异步审理平台进行。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五条 仲裁庭在获得庭审参加人联系方式后,须按时登录仲裁办案系统或异步审理平台完善信息,并确认推送开庭通知,确保庭审参加人能及时收到开庭信息参与异步庭审。

第六条 仲裁庭须提前充分准备审理问题和需质证的证据,并在启动异步庭审时将问题录入异步审理平台,证据根据需要上传异步审理平台。

第七条 庭审参加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完成互联网异步庭审。

第八条 庭审参加人应当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及时访问异步审理平台完成账号注册认证,并登录系统查看案件信息。

第三章 庭中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程序发起后,庭审参加人须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完成答辩、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等环节。

第十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支持同一案件多人在线进行,庭审问题多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同步进行答复、质疑、辩驳等。

第十一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回答情况增加或调整问题;庭审参加人可在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后,在线提交新证据,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可勾选查看对象;仲裁庭需将新证据发其他庭审参加人质证或确认。

第十二条 庭审参加人需要申请延长答复时间的,须提前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庭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第十三条 庭审参加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和登录信息,庭审参加人直接或间接授权案外人以其名义使用其账号发表意见、上传材料的,视为其本人行为。

第十四条 仲裁庭可视情况以同步方式要求庭审参加人对平台发表的意见及上传的材料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对确认。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将互联网异步审理转为在线庭审或现场庭审,但应给予庭审参加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六条 庭审参加人在审理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应及时告知案件办理人员,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暂停审理程序,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庭审参加人经有效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上线参与互联网异步审理,经仲裁庭释明后,仍未能参与互联网异步审理的,不影响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继续进行。

第四章 庭后确认

第十八条 审理结束后,需通过在线确认方式对笔录等文书予以确认的,庭审参加人应当及时在线确认。

第十九条 庭后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补充证据并质证的,可跳过权利义务、诉辩意见,直接进入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环节。

第二十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的案件,应当全程记载交互问答过程信息。庭审笔录等文书与交互问答过程信息不一致的,以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为准。

第五章 其它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的,开庭时不再重复进行;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仲裁请求或者案件要素开展,并将当事人陈述、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等环节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有证人的、视频等流媒体证据的,庭审参加人文化水平受限的,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庭审程序进行因素的,一般不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

为规范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通过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或以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用人单位自建服务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平台。第三方服务平台包括市场化服务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电子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 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主体要求。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签署意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协商一致,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三)技术条件。服务平台提供的签署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四)存证要求。服务平台是否记录劳动合同各方的签署意愿、身份认证、操作记录等全流程信息,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保证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

(五)合同内容。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平台对用人单位进行身份认证时,核验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认证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手机短信校验信息的,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的身份真实可靠,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 服务平台对劳动者进行身份认证时,核验了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具备下列信息之一的,可以认定该劳动者的身份真实可靠,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活体生物特征信息;

(二)手机短信校验信息;

(三)银行账号转账验证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服务平台或其他数据电文方式向劳动者发起劳动合同在线签订要约,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具有与该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在服务平台进行身份注册、登录、同意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确认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数据电文方式明确表示其愿意与用人单位以上述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可以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国家密码管理机构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境外电子认证服务者在中国境内提供电子签名服务,应当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许可证。

第十条 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系统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符合《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 (GB/T36320-2018)》或《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等相关技术规范;

(二)符合第三级相关要求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三)使用的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

(四)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的。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运用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或者通过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流程中的关键节点(包括实名认证、证书申请、文件发起、意愿确认、文件签署、文件归档等各个关键节点)进行存证,可以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完成时间已通过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进行固定的,可以认定为双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时间。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劳动合同的打印件作为证据。当事人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提交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原始数据、服务机构技术说明、证据保全报告等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电子劳动合同的,由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市场化服务平台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电子劳动合同的,由市场化服务平台记录和保存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自建服务平台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电子劳动合同的,应当对自建服务平台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认证说明。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作了清晰、完整、合理的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电子劳动合同真实性的,仲裁庭应当采信该电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承认电子劳动合同签署过程中用于验证身份的手机号码、数字证书等为电子签名人的信息,但否认签约过程系电子签名人操作的,应当就相应登录或验证方式脱离电子签名人掌握的事实进行举证。

第二十条 依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认定为真实、合法的电子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仅以电子签名存在文字错误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效力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了两份以上的纸质劳动合同或者电子劳动合同,且多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的,应当以订立时间在后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多份纸质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一致,但约定的内容存在冲突的,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如无法确定的,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选用的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传递、存储、调取等服务不当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服务平台进行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管理、培训管理、休息休假管理等其他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数字证书,也称CA证书,是指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CA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于实现对证书持有者身份的认证。

(六)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七)哈希值,即电子数据摘要,是指对文件内容数据通过逻辑运算得到的数值。

(八)区块链,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指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的记账技术。

第二十五条 涉及电子劳动合同证据的举证、质证及审核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明确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qtwj/gxxt/content/post_4464658.html

 

官方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 北京二中院: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如何认定?

女职工王某于2014年3月19日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从事管理工作,即财务主管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2018年6月21日,王某年满50周岁。某物流公司通知王某办理退休手续和终止劳动关系,王某未同意,并实际工作至2019年1月11日。因双方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产生争议,王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4年3月19日至2019年1月1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为干部身份,岗位为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某物流公司则认为其为民营企业,所有职工社保均为工人岗位,不存在干部岗位,王某为非管理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王某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即财务主管岗位,某物流公司虽主张王某为非管理岗,但并未对劳动合同所载情况进行相应说明,也并未说明由何人对王某在财务工作中进行管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9年1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首先涉及退休年龄的确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之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多地人社部门在实操中,逐渐转化为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退休。因管理和专业技术岗无统一清晰的认定标准,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容易就退休年龄产生相应争议。如涉及退休年龄核定,可向人社部门提出异议,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涉及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综合进行认定。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如何区分?

张某于2016年2月25日入职某工程公司,岗位为司机,2018年12月25日,张某年满60周岁。双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签订过劳务合同。张某认为双方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质是劳动合同。张某称其在该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时间为每天10小时左右,包括延时加班2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都不休息,只有春节休息一个月左右,期间未发工资。

张某于2022年1月7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工程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张某与某工程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18年12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5日终止。张某主张相应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程度有较大不同。如建立劳动关系,则在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解雇保护、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受到相应保护。如建立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双方平等协商,自主确定相应劳务报酬等,受保护程度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但是案例中张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张某对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理解存在偏差,未能及时维权,导致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相关诉请未能得到支持。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尽早出台劳动基准法,为难以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超龄劳动者亦应对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

 

三、劳务报酬被拖欠,应如何维权?

李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9000元。2018年10月28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李某继续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1月7日,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但随后由于业务调整,双方均同意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解除劳务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务关系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工资43700元。

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月支付李某19000元,尚余24700元未支付,于是李某提交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的《劳务费说明》作为证据。据李某陈述,此后,某科技公司并未支付过款项,自己2022年5、6月多次索要,某科技公司一直拖欠不给,还将其微信拉黑,电话也不接,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劳务费247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6175元。某科技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最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缺席审理,依法判令某科技公司给付拖欠李某的劳务费247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综合李某提交的证据,能够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某科技公司欠付李某劳务费的事实。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民事案件,且标的额在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故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高效快捷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李某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超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报酬的,和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提起诉讼,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可由人民法院一审终审,快速维权。

 

四、在工作中受伤,应获得何种补偿?

钱某于2012年3月7日入职某塑料公司。由于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塑料公司一直未给钱某缴纳社会保险。钱某于2016年1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继续在某塑料公司工作。2016年10月6日,钱某在某塑料公司车间工作时滑倒摔伤,被医院诊断为髌骨粉碎性骨折。受伤后,钱某没再上班,某塑料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支付钱某12000元。后法院确认钱某与某塑料公司2012年3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2月5日,钱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17日,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明钱某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钱某后来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塑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裁决某塑料公司支付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500元。某塑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做好超龄人员工伤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对于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已按项目参保两种情形作了规定,有利于更好保障这部分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超龄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后,如符合上述两种情形,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浙江、广东等地已探索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将超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殊人群纳入。如不符合相关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请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还可以为超龄劳动者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担相关风险。

 

司法观察

补齐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

从总量看,我国劳动力数量仍比较充裕。从就业结构看,我国劳动力大龄化趋势明显、老龄化趋势增强。维护好包括超龄劳动者在内的老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要不断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补齐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适当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试行参保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提高困难农民工群体的兜底性保障制度;二是依法审理涉老年人劳动争议、劳务纠纷案件,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大力推广法律援助,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三是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普法宣传,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不仅是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要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引导超龄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bj2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02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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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