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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7期)
日期:2024年08月06日

一、行业动态

1、上海发布《上海市加快汽车更新消费行动方案(2024-2027年)》

2024年7月19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发布《上海市加快汽车更新消费行动方案(2024-2027年)》(沪商规〔2024〕7号),提出了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本市汽车置换补贴政策、鼓励开展“团体保值租赁”业务试点、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汽车、鼓励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鼓励整车生产企业开展收旧换新服务、健全二手车定价评估体系、推进二手车流通便利化、优化二手车出口管理流程九项任务措施。本行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其中涉及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按国家和本市发布的相关政策执行。[1]

 

2、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试验场正式启动运行

2024年7月16日,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正式运行。这是国内首个专门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研发测试的大型综合封闭试验场,共投资15亿元,占地面积约4000亩,拥有8条专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道路、3.2万平方米的试验室以及配套的油电氢醇四合一综合能源中心,可涵盖智能网联汽车及自动驾驶能力测试的全部场景要求,同时满足重型商用车全项测试能力。[2]

 

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2024年6月汽车工业产销情况

2024年7月10日,工信部网站发布2024年6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24年6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0.7万辆和255.2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1%和2.7%。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00.3万辆和10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8.1%和30.1%。[3]

 

4、公安部:2024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达4.4亿辆

2024年7月9日,公安部网站发布2024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4亿辆,其中汽车3.45亿辆,新能源汽车2472万辆;机动车驾驶人5.32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96亿人。2024年上半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1680万辆,新领证驾驶人1397万人。[4]

 

5、上海发放首批完全无人载人车牌照

2024年7月7日,在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上海发放了首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许可,即“完全无人载人车牌照”,四家获证企业可在浦东部分路段实现全无人载人的车辆应用。在示范应用阶段,市民可以通过相应软件免费体验乘坐无人汽车。在完成至少单个车辆5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并验证车辆运营系统及载人运营的安全性、可靠性后,相关部门会对这些企业和车辆进行最终评估。如果通过评估,获证企业就能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自动驾驶车辆的商业化运营。[5]

 

6、工信部等五部门选定20个城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

2024年7月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181号),在各城市自愿申报、组织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了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等20个城市和联合体作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工信部指出,各应用试点城市应当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正式报五部门备案,并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建设任务。各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应用试点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每年3月底前向五部门报告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6]

2024年1月17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要求有意愿的城市自愿申报参加应用试点,推动网联云控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基于车、路、网、云、图等高效协同的自动驾驶技术多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7]

 

二、行业新规

1、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024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其中提出,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8]

 

2、工信部、市监局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2024年7月22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2024〕43号)。其中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22757.2—2023)要求。该通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

 

3、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7月10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申请自我检验的企业应向工信部提交相关材料,工信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将满足要求的企业和相应自我检验项目向社会公示。[10]

 

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6月30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交通产业处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规制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新活动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根据该规定,北京市拟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应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11]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背景:

国家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车辆的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2022年,深圳市和上海市先后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苏州、杭州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自动驾驶产业的地方条例。

2023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交通运输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L3、L4级别自动驾驶车辆的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2024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交通运输部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181号),确定了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等20个城市和联合体作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

北京市于2020年9月成立了全国首个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6月30日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元汽车团队点评:

《征求意见稿》彰显了北京市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商业化应用等方面的政策导向,以下亮点值得高度关注:

1、为高级别自动驾驶上路提供法律保障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为自动驾驶汽车特别是高级别自动驾驶上路行驶提供法律保障,《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完全自动驾驶(L5)功能的汽车。《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组织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实施,推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相关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稳定和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创新活动场景下的应用

《征求意见稿》第20条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应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以及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应用,彰显北京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化应用方面的决心。

第二十条【创新活动场景】

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以下场景:

(一)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管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有序制定相关场景落地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优化和发展“车路云一体化”系统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至第17条特别规定了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服务管理平台、通信网络和自动驾驶地图的建设,以更好搭建“车路云一体化”系统。“车路云一体化”是车、路、云、网多元要素构成的高效信息系统,由网联车、路侧基础设施、云控平台、相关支撑平台和通信网五大部分组成。立法强调了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服务管理平台等的建设,意味着北京将在政策层面加大对自动驾驶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支持,推动单车智能与整体交通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同步提升。

 

4、明确自动驾驶状态下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征求意见稿》要求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在特殊情况下及时接管自动驾驶汽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车内有驾驶人的,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无驾驶人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在不同状态下的责任认定机制,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框架,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5、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在自动驾驶核心技术领域的攻关,推进自动驾驶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并推进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生态。

 

6、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征求意见稿》明确北京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自动驾驶汽车通行的区域、道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并支持全域开放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测平台、云控基础平台和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

 

7、创新活动规范

《征求意见稿》将自动驾驶汽车的创新活动分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等多个阶段。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实行申报确认制度,开展相应创新活动的企业需要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道路运输服务需要取得营运资质,符合相应的车辆营运条件。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定期评估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的道路通行效率、公众出行方式、汽车产业和创新科技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8、安全保障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行车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测绘安全、保险保障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的安全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应当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并评估数据安全风险,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或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除此之外,自动驾驶汽车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以及投保其他商业保险或者向金融机构开立一定额度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征求意见稿》的上述亮点展现了北京市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体现了北京市推进“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建设的决心,将为自动驾驶技术提供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大众关切的行车安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

 

特别感谢实习生张姝宇的辛苦付出。

注释: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https://sww.sh.gov.cn/zwgkhsgwj/20240719/4beba4cd28b142fda3f139b649b2a0cc.html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19/c31215323/content.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gzdt/art/2024/art_9b1d98cbfe8d49038cf120d828240422.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9650715/content.html

[5]央视网,

https://news.cctv.com/2024/07/07/ARTInm4BRTbTXVV86OdEqPvp240707.s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4/art_3ae58c6a6c8841b2ad0ec01f8d648845.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4/art_140d86b63e494628ae039dd23a3cc539.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407/t20240725_1391943.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qcgy/art/2024/art_60dcbd53c0ee488997ff0b31db71fc20.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gzcy/yjzj/art/2024/art_bfe036ce389c42fcbe30b8525c5e79c4.html

[1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https://jxj.beijing.gov.cn/zmhd/yjzj/202406/t20240628_373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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