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杭州中院生物经济审判庭召开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杭州法院生物经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席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案例二)由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孙彦律师、杨晓莉律师等承办,本案亦系杭州中院首例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知识产权案件。
席某某曾任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商务官,辞职后就职于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席某某作为发明人之一,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某核苷环磷酸脂化合物发明专利。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涉案专利系席某某主要利用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请求确认申请权属于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律师接受被告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席某某委托,详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并明确技术原理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争议焦点并确定应诉策略。
- 第一,席某某在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内容仅涉及商务拓展及产品引进,且引进的药物均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无关,其与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明确告知经营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并开展涉案专利技术研发,因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席某某在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
- 第二,席某某在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首席商务官之前,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专利技术研发。
- 第三,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完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
- 第四,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不拥有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无权主张涉案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 第五,席某某不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物质技术条件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浙江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席某某等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上述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发明创造,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西安某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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